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25页).pdf

已下载:4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11-06

前 言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中所称“疾病” 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 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他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 30%; 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 30%, 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2.3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他疾病, 并合理制定相关定义。

2.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当按照本规范 3.1 所列顺序排列(对于分组列示疾病的,本规范3规定的疾病可以按照疾病分组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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