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峰财险数字资产信息安全损失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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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或者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合法拥有、保管或控制数字资产的境内法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为由被保险人拥有、保管或控制的数字资产,具体资产内容、形式等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件,造成被保险人的数字资产发生泄露、损坏或完全灭失的,保险人对由此产生的数字资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或数字资产的重置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风险事件,指未经授权访问、未经授权使用、将恶意代码引入被保险人自有或租用的计算机系统或对其发起的拒绝服务攻击等事件,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的服务中断或任何由被保险人拥有、保管或控制的,且受保密协议或类似合同保护的相关用户的信息遭到泄露、损坏或完全灭失。
具体的风险事件类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三)任何原因导致的机械设备或电子设备的故障、中断,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自然
灾害、电力中断、短路、超电压、超负荷、自然损耗、设备缺陷及外力损坏等;(四)被保险人或其服务器的外包商未取得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资质或许可,或提供的服务或产品超出其业务经营范围;(五)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六)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
(八)台风、飓风、龙卷风、火山爆发、地下火或其他类似自然震动;
(九)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为恢复或重置数字资产发生的超出其损失或灭失前的水平的任何费用;
(二)被保险人为更新、替换、升级、维护或改进任何计算机系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三)被保险人为解决、修正其程序错误或缺陷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四)任何间接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丧失;
(五)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怠于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从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