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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定义】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

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分类】

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

则》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

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

一、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诉讼时效

二、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如: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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