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财产险扩展地震责任规定(3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10-13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风险,规范财产险扩展地震责任业务操作,提高巨灾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内容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震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致使地面或海底发生震动的现象。
第三条 总公司对扩展地震责任采用风险累积总量控制的方式,实行严格管理。
对于重大项目,如客户强烈要求,分支机构应予沟通,做好解释工作。确需承保的,由分公司主管业务部门严格审核并经分公司总经理室同意后,报总公司财产保险部审核。
第四条 分支机构扩展承保地震责任,必须使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地震责任扩展条款,并在保单中单独列示地震责任费率,不得以零费率承保。
第五条 扩展承保地震责任时,按正常程序录入业务处理系统,选择标准地震责任扩展条款,在业务处理系统中逐级上报总公司核保。分公司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总经理室应签署核保意见。
不得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扩展承保地震责任。第六条 扩展承保地震责任的项目须在业务处理系统中上传客户提供的项目抗震设防能力证明材料(一般应由地震、设计部门出具);客户无法提供项目抗震设防能力证明材料时,应就项目的抗震设防能力提供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