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2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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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一般原则、 工作程序、 评估方法、 评估单元及评估报告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原油加工能力每年达到500万吨以上、乙烯生产能力每年达到100万吨以上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储量10万吨以上的石油库,总储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气体的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外) 的消防安全评估。 也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消防词汇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T 1369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 GB 25506、 GB 50016、 GA 503、 GA 654和GA/T 136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火灾高危单位 high fire risk units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建筑总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市场;

——建筑总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集商业、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楼;

——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且客房数 200 间以上的高层宾馆、饭店;

——建筑总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含有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地下商业场所的建筑;

——建筑总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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