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峰财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10-0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 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 经发生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法认定为环境污染事故, 造成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 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清污费用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后,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要求对第三者所属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紧急应对费用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 并对公众健康、财产或公共环境形成实质的、紧迫的威胁时, 被保险人为控制污染物进一步扩散采取的紧急行动,在 36 小时之内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紧急应对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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