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峰财险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附加账户挂失补办费用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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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账户挂失补办费用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需对主险所承保的个人账户进行挂失、冻结的,就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挂失、冻结手续费、重新补办手续费,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发生主险中保险事故;
(二)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丢失或被保险人遗忘密码;
(三)其他需要挂失、冻结或重新补办个人账户的情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以下情形或费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个人账户挂失、冻结、重新补办手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下已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可获赔次数的或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赔偿限额、免赔额(免赔率)和保险费
第六条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免赔额(免赔率)、可获赔次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索赔申请与赔偿处理
第七条 当被保险人挂失或冻结个人账户后,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二)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