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峰财险工程机械损失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0-1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标的所有方、抵押权方、承租方及其他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相关方,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挖掘、铲土、起重、装卸、升降、搅拌、压路等工程作业的机械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 “保险标的” )。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施工场地或施工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洪水、暴雨、暴风、龙卷风、地面突然坍塌、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雪灾、雹灾;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
(五)碰撞、倾覆。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对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包括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