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实名缴费实务要点(9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9-21
为推进XX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实名缴费工作的顺利开展,方便各公司了解和掌握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工作实施后的相关业务流程,XX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根据《XX保监局关于开展车险“投保人实名缴费”的通知》,制定《XX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实名缴费实务要点(暂行版XXXXX)》(以下简称《实务要点》),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除非本《实务要点》有相反的规定,本次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人实名缴费规则适用于交强险和商业险所有产品。相关业务环节须依照本《实务要点》执行。本《实务要点》仅基于目前现有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若相关的规定及要求有更新,则以新下发的各项规定为准。
除省协会建设的实名认证系统可以进行实名认证的缴费方式外,各公司要按照保监局文件要求自行对其他方式缴费进行“实名校验”,并做好责任落实工作。
第一章保费支付实名验证规则
第一条(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的情形)投保人为自然人的,须使用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现金等方式缴费。
自然人客户投保,使用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车险保费的,应通过行业统一实名认证系统认证后方可出单。实名认证系统将在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时核对付款账户信息,付款账户身份信息与投保人身份信息不一致时拒绝收取相关款项,核对一致时同意收取相关款项。
除现金缴费方式外,自然人客户投保人须使用可以通过系统实名校验的支付方式支付保费,其他不能通过系统校验的方式不应使用。
自然人客户投保人使用现金方式缴费的,应至保险公司客服柜面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需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以下简称“双录”),影音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摩托车、拖拉机业务使用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保险费的,须进行实名校验;使用现金缴费的,可以不进行“双录”。
各公司要适当调整内部管理规则,适应现金缴费情形;收到投保人交来的现金,视为已经符合车险“见费出单”的规定,要尽快为客户出具保单,不得以现金要入账为由拖延出具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