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1个高院诉讼保全责任险详细规定汇总(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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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省高院
(一)法院概况
福建省高院下辖11个中级法院,84个基层法院。
(二)发文情况
1、文号
2016年1月11日,福建省高院颁发闽高法[2016]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允许适用诉保险的相关条文
“第十四条财产保全申请人为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额范围以内以自己的信用提供担保。
上述金融机构为其他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交载明担保事项、担保范围和数额的担保书。保险公司还应当提交经监管部门备案的相关责任险材料。”
二、湖南省高院
(一)法院概况
湖南省高院下辖17个中级法院,125个基层法院。
(二)发文情况
1、文号
2015年7月6日,湖南省高院颁发湘高法办发[2015]3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规程》。
2、允许适用诉保险的相关条文
“第七条第三款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保险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当与财产保全的价值额相当。”
三、辽宁省高院
(一)法院概况
辽宁省高院下辖17个中级法院,108个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