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峰财险家用燃气财产损失保险附加室内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0-19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用燃气财产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主险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组成成员,可以成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主险投保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条款以下正文中出现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均指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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