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意外险业务管理规定(3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9-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意外险业务管理,促进 公司意外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责任险部负责管理系统内意外险业务,分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意外险业务。
第三条公司各级机构开展意外险业务以不与XX公司竞争为前提条件。
第二章产品使用
第四条公司意外险产品包括条款、费率规章、有关单证以及相应的产品实务手册或产品说明书。
第五条公司各级机构应使用公司经在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除非得到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使用非公司认可并未向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产品。
第三章承保管理
第六条意外险承保流程包括投保验险、风险评估、承保信息录入、核保、超权限业务上报、出单、保险事项的批改、注销保单和终止合同、承保业务单证归档等。
第七条承保管理工作分为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三个层级,超出本机构承保权限的业务必须逐级报上级核保人员审批;凡上报的承保项目应按照上级批复的条件进行承保。
第八条意外险保险费率的厘定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分支机构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应严格按照费率规章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也不得以变更条款、支付回扣、退费等不规范手段变相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第九条严禁采取与行政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以行政干预手段强行销售意外险产品。
第十条严禁以人身保险的名义承保责任保险业务或者以责任保险的名义承保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一条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限一般应在一年或一年以下。分支机构不得更改各险种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团体意外险产品中所称“团体”必须是合法团体,而非以购买保险为特定或主要目组合而成的临时人员集体。参加团体意外险的团体主要包括: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
(二)债务人、债权人团体;
(三)工会团体;
(四)其他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