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财产险扩展地震责任规定(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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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风险,规范财产险扩展地震责任业务操作,提高巨灾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内容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震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异,致使地面或海底发生震动的现象。

第三条 总公司对扩展地震责任采用风险累积总量控制的方式,实行严格管理。

对于重大项目,如客户强烈要求,分支机构应予沟通,做好解释工作。确需承保的,由分公司主管业务部门严格审核并经分公司总经理室同意后,报总公司财产保险部审核。

第四条 分支机构扩展承保地震责任,必须使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地震责任扩展条款,并在保单中单独列示地震责任费率,不得以零费率承保。

第五条 扩展承保地震责任时,按正常程序录入业务处理系统,选择标准地震责任扩展条款,在业务处理系统中逐级上报总公司核保。分公司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总经理室应签署核保意见。

不得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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