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管理规定(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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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强化管控,保证业务质量和业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公司财产保险部负责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的指导、管理及工作质量的考核,制订公司财产保险业务管理有关的制度、标准以及实务规程等。
第三条总公司财产保险部根据公司培训计划,组织各级业务方面的培训,包括制订业务培训目标、教学计划以及考核标准等;分支机构应在总公司组织安排下实施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财产保险业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强化管控、稳健经营;
(二)有效控制风险,提高业务质量;
(三)集中管理、分级授权;
(四)提高效率、控制成本、增强盈利能力;
(五)服务客户、促进业务发展。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其它除特殊风险、船舶保险及货物运输保险以外的物质损失保险。
以物质损失为主的综合类保险业务,按照财产保险管理。
第二章产品使用
第六条财产保险产品包括条款、费率规章、有关单证、实务规程以及其他相应的产品资料。
第七条各级机构必须严格在总公司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和使用产品。若使用未经公司认可或未向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产品,必须得到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八条分支机构根据本地区市场条件自行开发的差异性或区域性产品须先报请总公司审批,并向有关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