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暂保管理规定(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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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暂保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暂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在投保的重要事项不能确定时,以暂保单、承保确认书(函)、保险责任承诺书等形式进行承诺,达成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预约保险合同下对具体标的承保确认、参与共保业务时向共保发起人发送的承保确认,不属于暂保。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业务,可以暂保:
(一)公司鼓励承保的各类法人业务;
(二)特殊风险业务;
(三)总公司、分公司批准投标的且招标人有书面暂保要求的业务;
(四)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业务;
重大影响包括对公司经营和公司形象的重大影响。对公司经营的重大影响是指项目的及时承保能为公司整体经营带来经济效益,包括暂保险种以外其他险种的效益和长期经济效益;对公司形象的重大影响,是指项目的及时承保在符合公司承保管理要求的前提下,能显著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行业影响、监管部门及政府部门的高度认同等。
(五)总公司批准暂保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下列业务非经总公司书面批准,即使符合前述规定,也不得暂保: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除大型或政府车队招标以外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二)投保人且保费义务人为个人的业务;
(三)以航程为保险责任期间的业务;
(四)以往保险期间届满后,仍未交清保险费的投保人投保的业务;
(五)以往三年保险损失率超过100%的客户投保的业务。
第五条暂保时出具的各种形式暂保单证中,必须明确下列事项:
(一)投保人、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