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非车险高额业务内部风险分散管理办法(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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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非车险高额业务内部风险分散机制,充分运用系统资源发展非车险业务,规范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车险高额业务是指由某一分公司(包括计划单列市中心支公司,下同)拓展成功并且拟承保金额、自留金额在总公司可承受范围内,但分公司因考虑其自身经营情况及抵御重大风险的能力认为难以独家承保的非车险业务。

第三条非车险高额业务的内部风险分散采用分公司之间联保的方式。

第四条非车险高额业务联保安排的发起分公司称为“主联保方”,接受联保份额的分公司称为“从联保方”。

第五条非车险高额业务的联保安排遵循累积风险可控、分公司间协商合作优先、总公司辅助支持的原则。

(一)累积风险可控原则:拟承保项目的累积风险金额在总公司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二)分公司间协商合作优先原则:非车险高额业务安排联保时,首先由主联保方根据项目情况及以往与其他分公司合作情况等因素自行选择从联保方,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完成联保手续。

(三)总公司辅助支持原则:主联保方自行安排联保有困难的,可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由总公司协助落实从联保方。总公司选择系统内的其他分公司作为从联保方时,应遵循分公司自愿接受的原则。

第六条总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是非车险高额业务联保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负责受理主联保方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协助落实从联保方。

(二)负责对超权限非车险高额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系统内可接受的累积承保金额及自留金额,并结合申报分公司的保费规模、经营情况等对其是否需要安排联保提供建议。

第七条非车险高额业务联保操作流程

(一)分公司提出内部联保需求

1.分公司承保权限内业务:承保分公司认为需要其他分公司参与联保的,由其非车险业务管理部直接向其他分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以《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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