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企业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7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8-2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经济补偿能力,规范企业财产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经XX市各财险公司(以下简称“各签约公司”)共同协商并制订《企业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资共同执行。
第二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XX市所有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有约束效力,各签约公司都必须遵守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任何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有关条款,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愿按本公约“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接受相应处理。
本公约实施后,在XX新成立的财险公司应在入会时一并加入本公约并遵守公约的每一项约定。
第三条 各签约公司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督促辖属各分支机构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XX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二章展业公约
第四条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下同)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备的企业财产保险的基本条款及附加条款。不得使用未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备的自行设计条款和引进条款。
第五条 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企业财产保险业务承保(包括直销、代理、经纪、招投标、共保、分保等各种展业、承保方式)中不得在保险合同之外向被保险人及中介人提供下列违背行业自律约定的附加优惠条件,变相扩大保险责任或降低费率:
(一)不得以调整保额等为由进行非正常退费,变相降低费率;
(二)不得对保险合同载明的分期交付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免除一期或多期应收保险费;
(三)不得以非正常赔款形式进行退费,变相降低费率;
(四)不得向被保险人或中介以支付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条件招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