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产品责任保险(A)条款(10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11-2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产品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保产品为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因本保险合同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在承保区域内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经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但这些费用与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出本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