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聘请合同(2页).pdf
已下载:5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对保险合同(保单)项下保险标的进行损失理算的需要,经保险人(以下称甲方)、被保险人(以下称乙方)、接受聘请的公估人(以下称丙方)三方平等协商,对聘请公估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三方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保险公估/检验对象及事项
(一)公估对象:
保险合同(保单)编号:
出险日期:
出险地点:
保险案件说明:
(二)公估事项:
受甲、乙方的委托,丙方对上述保险案件中涉及的保险标的开展如下列明工作,并出具公估
报告。
□现场查勘; □损因鉴定; □损失鉴定;
□估损; □理算;
□其他 。
(三)公估报告
公估报告是指丙方对公估对象完成甲、乙方所委托公估事项,并由丙方签字的书面报告。
公估报告为甲、乙方处理保险赔案的主要依据。
二、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同意委托丙方作为上述保险赔案的保险公估人,与乙、丙方共同签订本合同。甲方负责向丙方提供保单等相关资料。
甲方指定专人与丙方进行联系,沟通信息。
(二)在不影响丙方工作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公估工作进展。
(三)公估费由甲方承担,付费时间和方式由甲丙双方商定并以附件形式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甲方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丙方支付公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