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防灾防损管理规定(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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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防灾防损工作的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灾防损的目的是运用各种防灾力量和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为公司稳定经营提供保障。
第三条 各级机构应把防灾防损与业务发展有机结合,将防灾防损融入到产品开发、业务拓展、承保、理赔及相关流程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总公司财产保险部为公司防灾防损工作主管部门。各分支机构须明确本级防灾防损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报总公司财产保险部备案。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设立专门防灾防损工作岗位,指定熟悉保险业务,且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员工承担该岗位工作。
防灾防损岗位职责主要包括防灾防损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汇总、总结等。
第六条 各级机构各业务部门各业务岗位,应结合本岗位工作特点,在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三章 标的验险
第七条 为了提高承保质量,合理确定费率,承保单位在办理承保或续保业务时,要对投保人的财产类别、占用性质、危险状况及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勘验。
承保单位对财产保险项目和其它重要项目、特殊风险项目应进行实地风险查验和评估,对车险业务应进行验车承保。
第八条 标的验险的内容:
(一)核对投保标的的名称、地址与投保单注明的是否一致;
(二)检查投保人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条例;
(三)检查投保人各种预防灾害事故的设施、器材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配备是否合理,位置是否合适;
(四)检查建筑物的建筑等级,以及有无明显违章建筑。应认真勘验建筑物的构造、用途、布局、消防设备等各种关键因素;
(五)投保人的重要仓库管理情况,特别是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材料的储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