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财产个人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1年版)(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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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个人商务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四人(含四人),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本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18周岁至70周岁。
任何情形下,本合同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为准,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约定外,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七条 地域范围
本保单下地域范围可指向全球,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商务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