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4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8-09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委托银行代扣保险费协议书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标的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由财产损失保险、还贷保证保险两部分组成,投保人不得选择投保。

财产损失保险、还贷保证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共同条款的约定适用于上述两部分。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电、泥石流、暴雪、冰雹、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小于相应的抵押借款本金:

(一)成本价;

(二)购置价;

(三)市价;

(四)评估价;

立即下载 立即收藏

国寿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4页).doc

所需圈币:53

您的剩余圈币为:0

立即下载

付费方式

优惠价300

了解会员详情>
取消 确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