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审计整改追踪工作管理规定(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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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XX”)的审计整改工作,有效发挥审计结果在防范风险和经营治理方面的作用,加强XX审计整改和追踪工作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整改,是指由被审计对象和审计部共同完成的,针对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检查/评价意见、内外部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开展的落实审计发现整改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整改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被审计对象落实整改、审计部督导评价”的分工原则,分别落实责任。被审计对象的负责人为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并组织本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审计部为整改追踪责任人,负责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进行追踪督导、检查评价。
第二章 审计整改分类标准
第四条 被审计对象针对审计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分为整改完成、整改未完成两个类别。
(一) 整改完成。是指审计问题整改完毕,即具体问题已得到纠正、风险已实质消除,且导致问题产生的内控薄弱环节也得到完善,能有效防范同类风险发生;或由于相关业务已完结或已既成事实等原因,具体问题难以解决,但已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其风险,并能有效防范同类风险发生。
(二)整改未完成。是指对具体问题未完成整改的情况,具体可细分为持续整改、未整改、其他三种情况。
1.持续整改。是指已采取整改措施对具体问题进行整改,问题已得到部分纠正、风险已得到部分化解, 能够较为有效的防范同类风险发生, 涉及制度规范、强化执行、 系统建设等方面,需要在日常工作中持续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