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分公司机动车辆定损点管理规定(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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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定损点的正常运行,规范定损点定损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定损中心、合作定损点和合作修理厂。

定损中心是指由分支机构自行设立的,具备一定职能的理赔服务机构;

合作定损点是指分支机构经过选择,签订合作协议,并派驻查勘定损人员提供理赔服务的合作网点;

合作修理厂是指与分支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具备合格人员、配备必要设备的4S店或修理厂商。

第三条 定损点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布局,分阶段实施。定损点应交通方便,满足市场需要,方便客户,对服务地区具备辐射与覆盖能力。

第四条 合作定损点、合作修理厂的修理厂商必须具备当地交通局核发的二类修理厂或以上资格,拥有称职的维修技师,价格公道,具有良好的维修质量记录,在当地信誉较高。

第五条 合作定损点、合作修理厂的设立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必须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按照规范化的程序选择确定。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六条 每个定损中心或合作定损点应配备两名以上的定损人员;合作修理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代理定损人员。

第七条 定损人员应符合公司的任职资格要求,代理定损人员应符合本规定中对代理定损人员资格的要求,定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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