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8页).doc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7-19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公司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骨干人才队伍,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辖的支公司,下同)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等。
第三条总公司党委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市场认可,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四条分公司专家参照高管人员管理。
职数设置及聘期
第五条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数主要按照相应层级机构保费规模设置,兼顾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市场保费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一)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专家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5亿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2.保费规模5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可设1名;
3.保费规模10亿元至2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专家不超过2名;
4.保费规模2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专家不超过2名。
(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8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8000万元至3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
3.保费规模3亿元至10亿元的,班子成员不超过4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4.保费规模10亿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5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区县级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区县级支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最高职数按以下标准掌握:
1.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班子成员不超过2名;
2.保费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班子成员不超过3名,至少有1人兼任所辖团队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