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被劫持补偿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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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若被保险人在劫持事故中死亡,则附加劫持补偿保险金的受益人同主合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被劫持超过二十四小时(含二十四小时)者,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遭遇劫持的天数,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以对应的每日被劫持补偿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劫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后未满二十四小时者按一日计。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发生的劫持事故,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遭遇劫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2. 被保险人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 隐瞒、欺诈行为或非法行为;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劫持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4.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附加被劫持补偿保险金额可以不同。
二、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两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对每次被劫持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被劫持事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