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7-2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电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

(三)被保险人造成的供电线路电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上述第三条与本条中的(一)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条中的(二)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另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抢夺;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火灾、爆炸;

(六)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龙卷风、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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