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合同(7页).doc
已下载:9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7-07
甲方(保险人): 统一社保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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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经纪人):
统一社保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地址:
电话:
为加强合作,更好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合作业务范围
第一条 乙方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甲方收取经纪佣金。
第二条 甲方按照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的承保方案及保险费率出具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依法向乙方支付经纪佣金。
二、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受投保人委托办理投保手续及处理保险相关事宜时应积极主动地提供高效
服务。对同一标的物,其他条 件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报价应不高于投保人自行向甲方所询价格。
第四条 乙方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及时地将所掌握的可能影响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费率的有关重要事项告知甲方,并随时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告知甲方;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如实、及时向甲方提供所了解的保险事故的有关情况,尽力配合甲方的事故调查及理赔定损工作,并对告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