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财险展览会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7-0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及相关规定取得承办展览会资格的机构、团体、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疏忽行为所引起的下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

(二)由于雇请中国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由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财物损失和人身伤亡。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展品和设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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