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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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通用条款和附加险五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若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互有冲突,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 凡设有固定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齐全的企业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被保险人所有或具有保险利益的下列各项财产可以列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包括房屋装修、固定的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地基及排水设备);

(二)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

(三)存货及原材料。

第五条 下列财产不得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金银、珠宝、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书、古玩、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无固定存放地点的财产、运输途中的物资;

(四)船舶、飞机、铁路机车以及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五)动物、植物;

(六)照相及摄像器材、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电子设备;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非生产用个人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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