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和泰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8版)(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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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和泰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在经燃气公司登记注册的民用燃气(包括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使用地址合法居住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 年,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依据本条款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4.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见 7.1)遭受意外伤害(见 7.2),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 7.3)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 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