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问题(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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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该文件是以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为背景发布的,但仍在执行原会计制度的企业也可参照执行,不过需要将部分会计科目更换为原制度下的科目名称(如应交税金、补贴收入等))。
现把财会[2012]13号文的主要内容和我们的理解简要说明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具体账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1、逐笔交易进行抵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期末一次性进行抵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具体账务处理也分为两种情况:
1、逐笔交易进行抵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