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16页).doc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6-1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
(二)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四)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五)其他保险人认可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