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寿险公司短期团体健康保险参数调整办法(3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保障团体健康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及应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原保监会令【2006】第8号)及《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原保监发【2006】95号)的要求制定本调整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

第二章 产品参数调整

第三条 本公司参数调整的本质是参考产品涉及业务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产品参数的调整不改变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

本办法中的产品参数是指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的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产品责任,包括等待期,除外责任、团体风险状况及实际理赔经验等。

(一)给付比例

若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更改产品的给付比例。依据给付比例的改变,本公司对该保险单费率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等待期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短期或非续保团体健康保险时,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时间为等待期。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可以调整等待期。依据等待期的改变,本公司对该保险单费率进行相应的调整。本公司根据团体规模、风险状况、历史理赔经验等具体情况调整等待期,以最大限度减少该风险。

(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本产品条款中释义所规定的医疗机构;如条款未规定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以上(含二级) 的综合或专科医院, 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 康复、联合病房、护理、休养、戒酒、戒毒等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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