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用机械综合保险附加自燃保险条款(2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6-17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农用机械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标的发生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自燃是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保险标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农用机械设备自身原因发生故障起火燃烧。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的自燃;

(二)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农用机械过程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农用机械安全操作规则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按本条款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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