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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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全面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各级政府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调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落实约束和鼓励措施;环保、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和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按照市场经济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险人责任。
风险可控,多方共赢。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风险识别和量化技术难度大等特点,可由多个保险公司形成共同体,也可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独家承保。通过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全面提升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保证受损失的第三者及时获得赔偿救济,发挥商业保险在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功能作用。严格监管,规范经营。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情况应当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作为排污单位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承保、理赔流程,统一环境风险管理和服务标准,拓宽保险服务新领域。保监部门应加强对投保、理赔过程的监督,督促保险公司认真履行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