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专题(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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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 中对非法集资是这样定义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 P2P 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三、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
(一)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二)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诈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四、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手段主导型案件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
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保险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参与型案件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 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