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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主 责 任 险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定 制 化 产 品 承 保 内 容 简 介
雇主责任险与其他类似保险的区别
XX承保、理赔流程介绍
雇 主 责 任 险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用人单位有保障劳动者安全生产的义务.
法律基础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格责任)
法律基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对员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不以过错为前提,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关系下: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需要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生人身损害情形,在劳动关系和一般侵权关系中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