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5页)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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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保障生命与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采用 GB18218-2009《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者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征,使其具有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 单元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 500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指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一种或一类特定危险物质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设施就被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处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4.2 机动能源处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4.3 技术中心负责矿山重大危险源工艺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4.4 武装保卫处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消防、治安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4.5 工程管理处负责公司基建技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4.6 行政处负责生活后勤等相关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4.7 有关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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