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18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5-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确保护理保险资金合理支付,根据《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德人社发〔2017〕4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行以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启动后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且不受缴费年限限制;制度建立(2018年1月1日)之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期间,新参保职工需连续缴费满两年以上,方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筹资暂按每人每年110元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统筹金划拨45元,财政补贴20元,个人承担45元,年初一次性划拨。职工个人缴费从个人账户一次性扣除(当月个人账户扣款不足时,下月自动扣足45元)。单位或职工因欠费暂未及时扣款的,待其补缴欠费后扣除。年初个人账户集中扣款结束后的新参保人员,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时,由本人一次性缴纳个人缴费部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长期护理保险费),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必须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第三条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层次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试行期间,实行县级统筹。

第二章 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根据参保人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

(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 24 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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