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泰财险投标保证保险(B款)条款(3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6-01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投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即投标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专指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投标保函业务的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就保险单载明的招标项目向投保人提供投标保函,若投保人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违约的情形,对依据投标保函应由被保险人代投保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第五条对同一招标项目若存在多次招标或者评标,在保险单载明的当次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终止后,对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本保险合同不予赔偿。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投保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六)行政处罚;

(七)其它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合同终止

第九条保险期间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在最先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1.保险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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