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承保指引(3页).doc
已下载:1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6-01
一、适用范围
本部分指引适用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
二、承保指引
(一)承保政策
禁止承保受联合国制裁及保监会监管限制的业务。
承保政策 说明事项
1、本保险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承保范围仅限于条款列明的机械设备类型(附加保险标的调整条款不在此限),不允许承保盾构机等未列明的机械设备;
2、附加保险标的调整条款须上报总公司审批;
3、本保险仅适用于银行、销售商、制造商渠道的新设备;
4、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于抵押性质的新机械设备,保险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并以费率规章中的费率作为年费率按实际保险期限计收相应保费;
5、移动的工程机械设备附加全车盗抢险,须保证装有GPS系统;
6、施工作业区域仅限于境内,原则上应约定为所在省内。
1、承保范围为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塔吊。但不包括盾构机、水下作业设备等特殊类型施工设备;
2、从历史数据看,该类业务有一定规模,但赔付情况一般,而且由于工程机械车况、驾驶员资质、施工作业区域等差异较大,不同标的风险差距较大;
3、目标客户为银行、销售商、制造商渠道的新设备;
4、原则上为一年一保,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5、尽量不予承保碰撞、倾覆责任;
6、如承保盗抢风险应仅承担全车盗窃责任,且必须确认装有GPS系统。
(二)需上报总公司的业务
1、超出分公司业务管理授权范围的业务;
2、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的业务;
3、需要增加附加自留额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