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2]主6号--民用管道燃气综合保险条款(川)(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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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了使管道燃气用户在家使用燃气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而遭受家庭财产损失或应负第三者赔偿责任时得到经济补偿,特开办本保险。
被保险人
第二条 经燃气公司同意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的户主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在保单载明的地址内因使用以燃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造成被保险人住房内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家庭财产包括(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2)室内装潢(3)室内财产: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具。
2、发生上述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及其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是指在保单载明地址的访客、邻居或是其他人。不包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及其组成人员(雇工、保姆,下同);也不包含被保险人同意出租的承租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及其组成人员。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也负责赔偿:
1、发生第三条第一款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轻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保险人对该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2、发生第三条第二款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而支付的合理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上述费用的赔偿不超过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对因本款以及第三条第二款引起的总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