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注意事项范本及相关规定问答集--保险业者篇(8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5-25

Q1:我国公营事业机构的定义?

A1:

(1) 公营事业机构之定义,得依「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三条规定认定。

(2) 保险业可参考国家发展委员会网站所列国营事业机构及央行金融资料编报手册所列公营事业单位等资料,惟应注意该等资料是否更新,未列入上开名单者,仍可参酌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

例第三条之定义认定。

Q2:「建立业务关係」、「客户」 及「交易有关对象」 的定义?

A2:

(1) 「建立业务关係」定义:係指某人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或金融服务并建立能延续一段时间的往来关係;或某人首次以该保险公司的準客户身分接触保险公司,期望此关係延续一段时间的往来。

(2) 「客户」定义:為与保险公司建立业务关係的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团体或信託) ,如要保人、抵押贷款的借款人。

(3) 「交易有关对象」定义:指交易过程中,所涉及之客户以外之第三人,如被保险人、受益人、信用卡/自动转帐扣款缴费授权人、法人客户之实质受益人或其高阶管理人员。

Q3:依辨识实质受益人之第一步骤,客户持股是否逾 25%之计算方式為何?

A3:持股 25%之计算,应考量直接及间接持股。计算方式参见下图。

註:对於法人股东(如上图之 X 公司),如其持股未达 25%,且经保险公司採合理方式瞭解,其对法人客户(如上图之甲公司) 实质受益人之认定不致有影响时,得不纳入计算。

Q4:依辨识实质受益人之第一步骤,应向法人客户取得何项资料,以辨识有无对客户持股逾 25%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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