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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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持有者、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成为保险单持有人及被保险公司,其在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存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而造成损失的,对于该损失未经被保险公司补偿的部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三条 公司补偿
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存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而造成损失的,对于该损失经被保险公司补偿的部分,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公司赔偿。
第四条 诉讼或仲裁费用补偿
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存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因此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参加诉讼或仲裁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赔偿抗辩费用。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一旦无权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或公司补偿的赔偿,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不同的约定外,必须返还保险人所支付的抗辩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被保险人的下列任何行为导致索赔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违反被保险公司的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
(二)不诚实、欺诈或犯罪;
(三)贪污、侵占、贿赂或以其他手段非法谋取个人利益或个人优势;
(四)提供担保、承诺代为履行债务或表示赠与;
(五)从事非法经营或为自家买卖被保险公司的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