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赔概论--解除合同 第一节 退保(3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6-01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办理了人身保险,即与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缴付了保险费之后,由于经济或其它方面的原因,向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经与保险人达成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协议,我们称之为退保。它是由投保人主动提出的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很可能会损害另一方当事的利益,所以,除依照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外,《保险法》对于合同的解除做出一些特别的规定,但对投保人与保险人的限制力度有所不同。《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以上两项规定是为了体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如果保险人希望自己的保险利益不受损害,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禁止投保人在某种情况下解除合同。

因此,只要《保险法》或保险合同中没有关于合同禁止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规定或约定的,投保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保险法》中关于不允许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我们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开办的险种中,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包括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上述险种的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一、保单的现金价值

提到退保,我们就应该明确一个概念,即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大部分的保险条款上都有一条有关解除保险合同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那么什么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呢?

所谓保险单现金价值就是指投保人在解除寿险合同或合同失效时,保险人将投保人所缴保险费的本利和,在扣除已承担的风险费用及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提存必要的责任准备金后,向投保人退还的保险费。保险单现金价值应随缴费年期逐年递增,但一般应低于所缴保险费的本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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