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赔概论--解除合同 第二节 解除合同(3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6-02

上一节所述的退保,某种意义上讲是投保人主动与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那么,什么情况下保险人也可以主动要求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呢?

一、允许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保险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有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保险人还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其他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

具体来讲,发生下列情况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依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只要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论其隐瞒的事实是否重要,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适用保险费率是否产生影响,保险人一经查实,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出于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只有在造成保险人错误地承保或采用了较低的保险费率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索赔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慌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将并不存在的或者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失效满二年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保险人解除合同时保险费的处理方法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有权不退还保险费;在另外一种的情况下,《保险法》只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未规定保险人有权不退还保险费,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该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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