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住房综合保险条款(13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05-1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被保险人分户信息清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标的是指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所有且座落于乡村一直有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但被保险人有多座房屋的,仅承担其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

在保险单列明的行政区划内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按照政府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末当地农户总数,以市(州)或县(市、区)或乡镇为单位统一投保本保险。

在保险单列明的行政区划内具有农业户籍的所有农户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中的房屋; 

(二)装潢、室内财产;

(三)各种农机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政府行洪蓄洪区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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