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赔概论--核付理赔 第五节 残疾给付(1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5-30
一、残疾给付的定义
残疾指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和身体器官技能。残疾给付,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造成残疾为给付条件,向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
二、残疾的评价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在治疗结束后,由保险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具体审核时应以条款的描述为处理依据。
三、残疾给付的审核要点
若保险合同中残疾给付标准在不同时期的条款中所列项目和标准有所不同,在执行中应以当时条款为准。理赔或调查人员应面见被保险人,观察询问致残情况,并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