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附加境外留学学业中断房租补偿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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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时因下列原因而不能继续其在就读学校的学业并造成学业中断,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上本附加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已经支付且不能退还的房租费用: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被保险人因为遭受严重伤病而必须送返回境内长期治疗;
(三)被保险人的父母身故;
如被保险人从就读学校、房东、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保险机构获得任何补偿,则保险人仅给付剩余部分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外科整容、整形手术或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二)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既往疾病;
(四)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五)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六)任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七)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